4月27日,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搶劫致人死亡案罪犯李玉勝在玉林市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2014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李玉勝向李代友(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議到廣西陸川縣馬坡鎮(zhèn)良厚村下馬寨隊村民呂志華家偷狗,李代友表示同意。當晚由李代友出資,二人在玉林市汽車總站附近路邊購買了彈簧刀和匕首各一把。2014年11月20日5時許,李玉勝攜帶彈簧刀,李代友攜帶匕首,由李玉勝駕駛自己的摩托車搭載李代友從玉林市趕至呂志華家附近路口,將摩托車停好后步行至呂志華家。二人翻墻進入?yún)沃救A家院內(nèi),從地上各撿起一根木棍將呂志華家的一只白狗(價值315元)打死。呂志華發(fā)現(xiàn)有人偷狗,即給孫子呂廣全(被害人,時年25歲)打電話。當李玉勝、李代友將狗抬到摩托車停放處準備逃走時,被趕來的呂廣全、黃山梅(被害人,女,歿年24歲)夫婦攔下。為抗拒抓捕,李代友朝呂廣全打了兩拳后逃往附近山嶺躲藏,李玉勝則掏出彈簧刀朝黃山梅、呂廣全亂捅,致黃山梅右股動脈斷離、右股靜脈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呂廣全重傷二級。李玉勝隨后被聞訊趕到現(xiàn)場的被害人親屬當場控制。
2016年1月6日,玉林中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李玉勝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李玉勝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作出駁回李玉勝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李玉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盜竊財物被發(fā)現(xiàn)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李玉勝搶劫行兇,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在共同犯罪中,李玉勝提議盜竊,且是致被害人死亡、重傷的直接兇手,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李玉勝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最后作出了核準判處被告人李玉勝死刑的裁定。
玉林中院在宣告上述裁定后,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依法對搶劫罪犯李玉勝執(zhí)行了死刑。